外交部獲悉後,即通知船長家屬並要求我駐印度代表處續洽請印方協尋王船長,另於同月10日及23日分別由外交部南部辦事處處長廖港民及亞東太平洋司同仁代表外交部楊部長赴屏東探視家屬,表達慰問之意並說明處理經過。外交部亦協助船東辦理赴印簽證、代訂機位及洽繫印度相關單位,並由駐處同仁陪同飛赴安達曼群島領取漁船。船長家屬及船東對外交部的協助深表感謝。
至涉案印尼籍漁工的司法管轄權,經外交部向印度方面極力主張及交涉後,順利爭取到我國應有的船旗國專屬管轄權,外交部已洽獲內政部派員偕外交部人員赴印度,於本(1)日將2名可能涉案漁工押解回國,接受我司法單位調查。
外交部就本案特別感謝印度政府的協助,也感謝我內政部及法務部的配合與協助,外交部並同時再次呼籲我相關業者應避免在境外僱用漁工,以保障我業者的權益與安全。(E)
訊息來源:外交部新文司2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