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材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人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
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人之條件及認股數量得由執行長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核定,並經董事會核准。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6,000,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 (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
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註:所述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就可執行之部分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
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尚未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
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未履行與公司簽訂之工作目標契約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採無實體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
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係員工.
紅利發行新股,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
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認股價格之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
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因前述各項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
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 (一)依本辦法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合併或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
召開日起至該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認股權人除於本條前項所訂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認股權人提出認股申請時即生認股之效.
力,且不得撤銷。.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權人之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
放棄。.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前修訂本辦法亦同。. (二)本公司在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審查期間,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
變更而需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