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警車成殘 騎士獲國賠790萬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蔡彰盛/新竹報導〕高雄市27歲男子張王騰,98年間騎機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與東園路口時,因前方第2警分局警車突然右轉,張男煞車不及撞上,急救後雖撿回一命但下半身癱瘓,張男提起1500萬元國賠告訴,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市警局需負6成過失責任,判賠790多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新竹市警局局長張永仰說,警方會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研究判決的理由,如果錯在警方,市警局不會堅持上訴,畢竟警方也希望能夠體恤被害人。
張王騰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國賠告訴,他主張98年7月27日上午,他騎車直行新竹市光復路二段,車速約60公里以下,左前方由警員邱啟清所駕駛的警車貿然右轉東園街,由於太過突然,他煞車不及撞上,造成他胸椎爆裂性骨折併脊椎神經損傷,下肢體永久性癱瘓,需終身坐輪椅,欠缺自理能力,需經常使用紙尿褲及僱請看護照料。
但警員邱啟清向法院主張他沒有過失責任,他說,當時在巡邏執行公務,開警車準備右轉時有打方向燈,並注意後方有無來車,確定沒有來車後才右轉,結果就聽到碰撞聲,依據車禍調查肇事原因,張王騰超速行駛,同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所以沒有過失責任問題。
但法官認為,車輛右轉前應先注意後方有無來車才可切到外車道,在30公尺前打方向燈提醒,但依據現場肇事相片,警車仍在中間車道,逕行切向最外側車道直接右轉,所以排除同一車道行駛,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距離的適用,雖然原告超速行駛,但警車未依規定右轉,所以應負肇事責任60%,原告40%。
法官認為,原告逕行正值青年,按照國人平均餘命,應仍有50年的生活需要看護照顧,所以考量平均生活支出、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力及精神慰撫金等各方面,市警局應賠償原告合計79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