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遭重製運用 書法家提告敗訴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名書法家徐永進認為,皕富興業負責人張麗禨九十七年間重製其十年前創作的「TAIWAN」字樣做成鋁燙片,怒告違反著作權法。但台北地院認定,張女重製的標誌看起來沒有圖畫成分,與徐的書法字樣也不完全一致,法院無法確認張女有機會接觸徐的原圖,因此判無罪。

徐永進從事書畫創作四十多年,他於九十年寫下蒼勁有力的「Taiwan」,後來被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改製為揚名海內外的「I Love Taiwan」標誌,去年還曾為電影《艋舺》題字。

九十七年十二月間,張麗禨從網路上下載「 I Love Taiwan」圖案,稍做修改後,重製為鋁燙片及絨布商品,徐永進透過其子得知此事,認為他擁有「Taiwan」標誌的著作權,告上法院。

張麗禨在法院應訊時承認未取得著作權。她表示,該圖原為觀光局的CIS標誌,她以為是公共財,遂下載為衣服設計圖樣。接獲徐永進的存證信函後,上網搜尋,才知徐寫下這些字的歷程。她立刻向徐道歉,但徐的家人不接受,要求購買使用權,她考量只設計一件衣服,所以未同意。

張女昨受訪時表示,她想用產品行銷台灣,沒想到誤觸法網。

徐永進妻子昨表示,先生不受訪,但不排除上訴。她說,先生免費授權給觀光局使用,不想讓別人拿其作品粗製濫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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