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采光電: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強制贖回及終止上櫃日期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一)、依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訂定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0年11月24日至100年12月23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0年12月23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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