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保本投資型組合式商品2.事實發生日:99/5/28~100/12/22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不適用,不適用;人民幣46,0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華一銀行,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約當新台幣3,318仟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一次付清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市場利率,董事長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無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無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無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投資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21.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