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被害女子指控丁男於今年11月7日下午5時左右,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地下街,搭訕她並要求拍合照,經女子同意後;丁男拍照時以右手手指比YA手勢,趁機以手背觸碰女子胸部2次,被害人報警控告丁男,涉及性騷擾。
檢警偵辦期間,丁男否認犯案,並表示不記得拍合照時,有沒有觸碰到對方胸部。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被害人在拍照過程中,第一次認為對方是不小心,第二次時雖然擺臭臉,但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也沒有當下隨即離開,仍依丁男指示換姿勢拍照,被害人臉上表情沒有受他人性騷擾的不快情緒,因此對丁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被害女子指控丁男於今年11月7日下午5時左右,在台北巿捷運站出口地下街,搭訕她並要求拍合照,經女子同意後;丁男拍照時以右手手指比YA手勢,趁機以手背觸碰女子胸部2次,被害人報警控告丁男,涉及性騷擾。
檢警偵辦期間,丁男否認犯案,並表示不記得拍合照時,有沒有觸碰到對方胸部。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被害人在拍照過程中,第一次認為對方是不小心,第二次時雖然擺臭臉,但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也沒有當下隨即離開,仍依丁男指示換姿勢拍照,被害人臉上表情沒有受他人性騷擾的不快情緒,因此對丁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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