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姑姑恐嚇取財 男遭判刑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24歲李姓男子因姑姑拒絕金援開店,先以三字經侮辱,又恐嚇不給錢就押走。台灣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另依恐嚇取財罪判他7月徒刑。全案不得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有詐欺前科的李姓男子,因為想開設網咖,缺乏資金,向姑姑尋求金援,遭拒後心生不滿,於去年5月間公然以三字經辱罵他的姑姑。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7月間,又夥同3名男子恐嚇姑姑,如果不給錢就押走;李男父親見聞,先給付李男新台幣5萬元,李男姑姑則報警處理。

判決書又指出,李男於高院審理時,坦承是一時糊塗在情急之下失去理智,犯下過錯。犯案後已獲得父親及姑姑原諒,希望法院從輕量刑。

法院認為李男因缺錢花用,竟夥同他人對親姑姑恐嚇取財並辱罵,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分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又依恐嚇取財罪,判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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