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居開發: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票3,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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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1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88,342,05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2/13~101/02/1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4.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謹提請審議。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本公司擬自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88,342 仟元,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2,000仟元。(以每股最高14元買進3,000 仟股計算)(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一年二月十日止。預計買回3,0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2﹪。(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 7 元至 14 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六)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1,000,000 股以內。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2﹪,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另委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四、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謹擬訂本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凝聚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前年度未有重大過失處分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轉讓之程序員工得認購股數將依照本公司職位與行政系統規範之職級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條件,訂定受讓股數之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由董事長核定員工認購股數標準。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之。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它員工,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符合受讓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二、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第十條公布實施與修正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二、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三、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訂立及修訂日期一、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二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仟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4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9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本次預計買回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