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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須經稽徵機關核准並取得TRS退稅標誌後,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

中央社/ 2011.12.0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1209 16:01:0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旅客反映,非取得TRS退稅標誌商店卻遊說其購物可至海關辦理退稅,惟與規定不符故未能申請退稅。

國稅局指出,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不含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不符機艙限制、未隨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其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於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營業人如符合1.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2.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3.最近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稅簽)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TRS)。

國稅局特別提醒,為免外籍旅客至海關因不符退稅規定造成紛爭及損害國際形象,營業人須經稽徵機關核准並取得TRS退稅標誌後,始得告知或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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