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審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由於已無續行訴訟之必要,爰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撤回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147號判決本公司應支付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民國96年1月5日至96年9月29日之丙九種特別股建設股息新台幣三億一千三百九十二萬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不利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第一審判決履行相關款項之給付。7.其他應敘明事項: 由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中技社均屬本公司丙九種特別股股東,本於同一發行條件及投資約定,應對同一種特別股股東為相同處理之法理,爰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