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股份案,提請
討論。說
明: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自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股份作業。(一)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二)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三)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80,000,000元。(四)預定買回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3,000,000股,於一00年十二月五日至一0一年一月四日期間執行完畢。(五)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45元至60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六)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並請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進行上述買回相關之交易。(七)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議事手冊)。(八)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1.83%,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均無異議同意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00年十二月二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一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截至一00年九月三十日)之6.3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6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銘 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負責人:謝錦興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前述之新台幣2,455,879,302元,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8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