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代子公司裕民航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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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0/12/02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Cape Asia Newbuildings (III)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04663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708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資金融通(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Winyield Investments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04663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5353(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資金融通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80317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3.63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