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公布的判決書,陳男主張,他原本在台南經營成衣廠,民國68年12月間在高雄被當時的國防部警備總司令部認定是美麗島事件成員,加以追捕,因此在71年3月間逃亡日本、玻利維亞、宏都拉斯、委內瑞拉等地,88年間因台灣發生九二一地震,思鄉情切返台。
判決書指出,陳男表示,他的成衣廠事發後遭查封拍賣、妻子傷心過度死亡,返台後仍不確定自己是否被追捕,直到97年1月間接獲刑事局書函後,才確定自己未因政治案件遭通緝。
陳男於99年10月間請求國家賠償,要求賠償成衣廠損失、妻子死亡慰撫金等新台幣300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姓男子88年返台後,並未被訊問或迫害,陳男卻遲至99年才提國賠,已超過國賠法2到5年的時效,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