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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助弱勢 婦團籲速三讀

立報/史倩玲 2011.12.01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日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團表示,草案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弱勢保障,呼籲立法院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合併審理可避免紛爭包括了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婦女團體,都肯定這次初審通過的家事事件法。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高珮瑾也指出,草案最大的好處就是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目前我國現行家事事件的審理,散落於民事訴訟法以及非訟事件法,分別設有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以及非訟事件程序等4種程序。因此,牽涉同一家庭的多數相關家事事件,委由不同法官進行不同程序,實務上常導致同一家庭成員分別從不同法官取得裁判,讓同一相關家事事件的處理所耗費的勞力、時間及費用大幅增加。更嚴重的是發生前、後裁判分歧或抵觸情形,導致民怨。高珮瑾指出,按初審通過的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規定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儘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高珮瑾更指出,由於家事事件與一般案件不同,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也有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初審通過家事事件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的疑慮。明文要求性平意識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這次初審通過的草案,明定審理家事事件的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如此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的言行及裁判。增設社工陪同制度蔡宛芬也指出,草案增設社工陪同制度,也就是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在必要情況,法院應請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的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的煎熬。另外,法院未來可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等情況的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進行程序行為。而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是關係人,法院也可替其選任程序代理人。蔡宛芬指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的橋樑,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的一大進步。家事事件法從開始推動至今已經超過10年,蔡宛芬呼籲立法院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保障弱勢婦女及兒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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