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遺失 警官無奈
本案目前已在屏東警界引發熱烈討論。這位退休警官說,為了一枚他已經報遺失的警徽,他被追繳罰款,外加2支申誡,從警將近40年,不曾聽過退休8個月還被警政署處分的警察,他可能是史上第一人,真的很荒謬,感慨擔任警察辦案大半輩子,還不如一枚警徽。
但也有人認為,刑法對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及僭行職權者訂有刑罰,執法者使用的徽章、服裝及證件,有其莊嚴性,不宜當成紀念品,須嚴格規範,不容私藏或取巧占有;也有人認為警徽對警察辦案沒有太大助益,只是帥氣好看而已,丟了還要賠償及處分,乾脆停發警徽,省錢又省麻煩。
一些領有刑警專屬警徽的資深偵查佐認為,刑警警徽無特殊防偽功能,歹徒有心仿造並不困難,警政署擔心警徽被冒用而強制收回的規定,其實意義不大,建議彈性修改規定,讓榮退或具有特殊功績的警察和他形影不離的徽章一起退休,更具榮耀與紀念意義。
屏東縣警局人事室表示,依刑事警察人員刑警證(徽)核發要點及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要點,服務證、臂章及警徽在離職或退休前必須繳回,每一枚銅質警徽都有編號,遺失了必須公告作廢,刑警應妥善保存,如果遺失,除須賠償工本費740元外,還要受行政處分,就算已經退休,也得依規定完成議處的行政手續。
警政署︰避免遭亂用
警政署表示,刑警退休後未繳回警徽而遭處分,是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要點」規定,而且這是便於警察機關註記、管理;警政署強調,假如警徽不慎流出,被有心人士濫用、犯案,後果要由誰來負責?至少警察機關必須依規定管理警徽,以免遭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