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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未繳刑警徽 警官被罰款記2支申誡

自由時報/ 2011.11.2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黃敦硯/綜合報導〕台灣刑警專用警徽依規定在離職或退休前必須繳回,但有很多刑警退休為留作紀念,寧願報遺失被罰款及行政處分也不願繳回;屏東縣一名已經退休8個月的偵查隊長,因未繳回警徽,最近被追繳740元罰款,還收到2支申誡處分書,讓他對警政署的做法覺得很無聊又不通人情。

警徽遺失 警官無奈

本案目前已在屏東警界引發熱烈討論。這位退休警官說,為了一枚他已經報遺失的警徽,他被追繳罰款,外加2支申誡,從警將近40年,不曾聽過退休8個月還被警政署處分的警察,他可能是史上第一人,真的很荒謬,感慨擔任警察辦案大半輩子,還不如一枚警徽。

但也有人認為,刑法對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及僭行職權者訂有刑罰,執法者使用的徽章、服裝及證件,有其莊嚴性,不宜當成紀念品,須嚴格規範,不容私藏或取巧占有;也有人認為警徽對警察辦案沒有太大助益,只是帥氣好看而已,丟了還要賠償及處分,乾脆停發警徽,省錢又省麻煩。

一些領有刑警專屬警徽的資深偵查佐認為,刑警警徽無特殊防偽功能,歹徒有心仿造並不困難,警政署擔心警徽被冒用而強制收回的規定,其實意義不大,建議彈性修改規定,讓榮退或具有特殊功績的警察和他形影不離的徽章一起退休,更具榮耀與紀念意義。

屏東縣警局人事室表示,依刑事警察人員刑警證(徽)核發要點及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要點,服務證、臂章及警徽在離職或退休前必須繳回,每一枚銅質警徽都有編號,遺失了必須公告作廢,刑警應妥善保存,如果遺失,除須賠償工本費740元外,還要受行政處分,就算已經退休,也得依規定完成議處的行政手續。

警政署︰避免遭亂用

警政署表示,刑警退休後未繳回警徽而遭處分,是根據「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要點」規定,而且這是便於警察機關註記、管理;警政署強調,假如警徽不慎流出,被有心人士濫用、犯案,後果要由誰來負責?至少警察機關必須依規定管理警徽,以免遭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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