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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朋友把風 危險騎車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1.11.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吳柏軒/台北報導〕男子酆國豪今年3月及5月間分別在北宜公路以「壓車」、站立等方式騎重型機車,被業餘攝影師以「追焦」手法拍攝,並發表在網路上,結果被檢舉到警政署,新店警分局調查後除了開罰,還將酆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函送法辦,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他騎車方式雖不當,但未超速或競速,也沒有與他人並行,當時還請友人注意現場交通,檢方認為犯罪事證不足,不予起訴。

馬路耍帥 挨罰1萬2

酆男說,只是為了「青春不留白」,才會在路上表演特技,沒想到被檢舉,還吃上官司,幸好最後獲不起訴,不過他也因此吃上1萬2000元的交通罰鍰,下個月還要去上交通講習。

24歲的酆男向檢方說,今年3月他側身緊靠地面方式行駛的地點是在停車場內,而且有人在停車場入口處幫忙查看,確定當時沒有其他車子進入,他才以高難度動作騎車。

5月那次他以站立方式騎車,也是刻意挑沒有車的時後去試的,當時路上都沒有其他車子,他的速度很慢,而且站立騎乘的時間很短,並未危害其他人。

現場目擊的林姓男子向檢方證稱,被告3月那次是在北宜公路石牌休息站停車場騎車,當時沒有別的車子,是一群朋友請被告騎車拍照,有找人在停車場入口處,告知靠近車輛要避開,而且被告車速沒有超過20公里。

此外,另名在場拍照的張姓女子也證稱,被告在3月那次的車速很慢;至於5月那次,被告是騎在北宜公路上,但時速不超過40公里,除了手沒扶機車龍頭外,並沒做其他危險動作,而且當時是上午7點多,該路段沒有其他人車,也有請友人注意有無來車。

方式不當 但並未超速

檢方說,依照片來看,被告騎車方式雖然不當,但並未超速、競速或與他人並行,而且被告不論貼地騎車或站立,均有請人看顧周遭,確定沒有其他人車才短暫作此動作,其行為應尚未達足以損害公眾交通往來危險。

酆國豪昨天受訪說,當時已特別注意車況和道路安全,且頂多是在一、兩個彎道測試,展現騎車技術時,剛好被業餘攝影師用「追焦」方式拍攝,他也同意被拍攝,事後照片被發表在重機論壇上,有人針對道路安全等理由抨擊,甚至還說:「騎這麼快想被撞死嗎?」卻不知道當時車速並不快,他也上網為自己辯護,在論壇吵了2、3天後不了了之,沒想到一個月後竟接到警方通知,還被法辦,簡直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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