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所謂最嚴格方式,官員透露,除刊載在媒體上的政策行銷案一律都會打出「廣告」二字外,未來政府在辦理行銷活動所贈送的政府文宣宣導品,如原子筆、扇子、杯子、環保袋,以及活動時所用的紅布幔、文宣摺頁、燈箱等等,都必須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辦理,都得打上「廣告」字樣,以及活動辦理機關名稱。
此外,政府單位如新聞局、觀光局以及經貿單位都會在國外地區進行政策行銷,官員表示,由於在國外辦理政府政策行銷的案件,目前未被排除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的範圍,也就是即便在國外進行,也都要符合規定打上「廣告」二字。
官員表示,在主計處邀集各單位會計主管研商對策的會議上,部分與會人士認為,政府政策行銷廣告與一般商業廣告的性質不同,若政府政策行銷案的影片也打上廣告二字,可能會因廣電法有關電視節目播放時,對廣告時間有所限制的規定,恐有違法之虞,業者也會不敢播。
官員說,將建議提交NCC,針對政府政策行銷影片播放,與一般商業廣告播放性質是否能有所區隔,進行法規認定上的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