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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牛樟樹材 2男各判7月

中央社/ 2011.11.2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曾姓、陳姓男子竊取新竹縣某國有林班地的牛樟樹材26塊,遭警方查獲。台灣高等法院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判2人各7月徒刑,罰金各新台幣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苗栗縣曾姓、陳姓男子今年6月間在新竹縣尖石鄉某國有林班地,共同竊取26塊遭人砍伐而倒地的牛樟樹材,得手後搬到小客貨車上,載運離去。隔日凌晨遭警方查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陳男2人今年4月間已因竊取森林副產物,涉嫌違法森林法遭檢察官起訴,2人卻不知悔改又行竊,危害林地的完整及森林資源的保育,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害。

法官審酌2人所竊的牛樟樹材並非因曾男、陳男砍伐而倒塌,且犯後坦承犯行,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判2人各7月徒刑,罰金各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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