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法實施前所犯 鄭京榮提行政訴訟抗罰
這宗疑似性騷擾案,當年由台中縣議員何欣純、李天生陪同這位女職員召開記者會;女職員表示,10多年前進入學校,和當時的補校主任鄭京榮同單位而熟識,88年間,鄭某親筆寫了2封文情並茂的告白信,向她傾訴愛慕之意。之後,鄭某長期藉故接近她,多次趁著辦活動機會摟她、抱她,還藉職務之便,將她調到同一部門,她為了家庭和飯碗而長期隱忍,不敢告訴丈夫,直到97年底,實在受不了,她才向校方舉發。
但明道中學委由常照倫律師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認定女職員申訴性騷擾事件不成立;98年4月女職員在校情緒失控而送醫,她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訴,卻因而遭校方不續聘。
當年事件爆發後,鄭京榮事後坦承,2人確實互有好感,他曾寫表達愛慕的信件,對方也送心型耶誕卡給他,還在他生日時,送上親手做的紙玫瑰花,2人曾維持約一年多互相關心的「靈魂伴侶」,但絕無性騷擾、摟抱情事。
女職員召開記者會之後,由前台中縣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最後認定,依鄭某所寫這2封信函來看,其文字相當露骨,追求女職員之意圖非常明顯,而她因職務不對等才委屈承受,故認定性騷擾成立。
鄭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女職員收到2封情書、卡片及被強行擁抱等行為,都發生在90年之前,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在91年3月才實施,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撤銷該認定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適用時效,只能適用於該法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該法律施行前發生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