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動能:公告本公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2)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3)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文書案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0/11/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95年間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當時將部分私募資金付與世鋅科技(股)公司、宏勃科技(股)公司有關電動車之委託設計及製造買賣契約書之訂金(此交易經董事會通過而訂定),於同年解除所訂之買賣契約書,檢調單位對此交易及私募程序有調查必要,故對本公司之董事長及相關董事等人起訴之,今法院判相關人等有犯罪事實,本案相關人等已於法定期間提出上訴。4.處理過程:有關此案相關前任及相關董事人等已於目前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任何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前任及現任相關董事人等,自95年引進電動車相關產業進入公司,無不致力於改善公司長期以來虧損狀況,並未如起訴書中所言,前任及現任相關董事人等未有非常規交易情形或圖利自己行為,盼相關單位能明察秋毫知本公司經營團隊辛勞,並未有任何不法情事,熟不知消費者消費習慣未能造就規模經濟,電動車業務推動滯礙難行,近月來電動車市場已臻於成熟,相信未來本公司經營團隊的堅持努力會給股東看見公司成長,感謝股東及員工們近年來的支持及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