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0/11/10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治字第0971802391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持續核對帳款並催收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月止,應收帳款餘額為543,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