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人民陳抗運動不斷,自其連任後規模更是急速拉高,舉凡2013年113人民火大遊行的20萬人、309廢核遊行的22萬人、803洪仲丘事件白衫軍遊行的25萬人以及去年330反服貿遊行的50萬人,都充分反映出人民對於這個「已讀不回」政府的不滿而與不信任。然而「集會遊行」這樣的宣洩管道,對於未將「保護示威者」視為國家義務的執法機關而言,顯然是種不必要的麻煩。 這種心態不僅在各次的陳抗遊行事件中,警察每每舉起攝影機「蒐證」的「行政管理」手段便可略知一二,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日前發布後又暫緩執行的「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以及內政部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所訂定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這類沒有基本法律常識(且對人民應無拘束力)的「行政規則」亦可探知主管機關對於人民集遊權利的不屑一顧。 以台北市警局工作守則所規劃但被譏為「可愛動物區」的媒體採訪區為例,按照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凡是想要動用公權力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或經由立法者授權,但台北市警局卻直接跳過這個過程、無視新聞採訪自由的憲法基本權,而且目的竟然不避諱地宣稱要「保護記者的人身安全」,並且警示「不願進入採訪區者,將視同抗爭者」,這不就預設了台北市警局未來對於陳情抗議群眾一律噴水喊打的「不保護立場」嗎?此時再回顧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中曾提到的那段「為保障該項(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不是格外諷刺嗎? 此外,內政部為因應本號宣告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憲的解釋,在立法院未及立法的情況下自己訂了「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但這樣的做法更可以發現執法機關對於集會遊行基本權的無所適從。例如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裡面只提到緊急性集會是否採取申請(許可)制,立法者有「立法形成自由」,甚至明講「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但內政部卻越俎代庖,直接在第4條宣告緊急性集會應即時申請即時核定,執法機關的腦袋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便擅訂行政規則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這些披著公權力外衣的「執法」機關或穿著制服的警察,到底跟刺了青的流氓有什麼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