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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偷拍囚3年2月 性侵快審接著關

自由時報/ 2014.12.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淫少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案,高院認定他偷拍19名女子,日前判李有罪,由於觸犯妨害秘密罪屬二審定讞案件,最高法院駁回李抗告,李宗瑞至少要服刑3年2月。

另有一偷拍案未併入

此外,李還偷拍另一名女子,因較晚起訴,未併入這次執行刑。至於李性侵14名女子部分,高院已判決76年徒刑,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避免空窗期趴趴走

資深法官指出,李宗瑞偷拍案已判決確定的妨害秘密罪,扣除羈押天數約2年4月,李剩餘刑期約10個月,一般而言,承審法官會盡快將性侵案的部分判刑定讞,避免出現出獄的空窗期,繼續在外趴趴走,甚至再度犯案。

李宗瑞98年至100年間迷姦偷拍多名藝人、女模,一審採認李對9人加重強制性交,合併應執行18年6月;二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判決76年。

至於偷拍的妨害秘密罪,北院採認被害15人,合併執行3年10月,二審則認定有19人遭偷拍,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民事賠償部分,高院判李須賠償17名被害人共2745萬元,目前尚未定讞。

高院宣判時,痛批李宗瑞把女性當成玩物,指他曾對一名女性友人性侵、拍下兩人性愛過程後,第2天就將偷拍過程透過手機傳給這名女子,多位被害人知悉遭李性侵,整天擔心害怕、夜不成眠,但李認為「只是一夜情」、「台灣夜店文化就是如此」,高院痛斥他「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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