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7日晚間9時許,姚男計畫偷走三重區重陽路某中古車行的BMW323汽車,他跑到附近公寓一樓樓梯間,以打火機點燃機車坐墊,燒毀機車等物,火勢高達160幾公分,牆壁也被燒黑。姚男趁亂將車偷走,又摸走一名女車主的車牌,檢警循線將他逮捕。
姚男卻說「我只是單純想要燒機車,趁亂偷汽車,主觀上並沒有要燒毀住宅之意,我也不知道這樣會燒毀公寓。」
不過,合議庭認定就是姚放火,且查出姚男曾就讀國立台北大學,雙主修法律系與公共行政系,法律相關課程已修習70幾個學分,包含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等均已修習完畢,不採信辯詞。姚還有吸毒、偷車牌等行為,因而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