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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戴針孔眼鏡 出庭盜錄上傳

自由時報/ 2014.09.02 00:00
婦拒摘下眼鏡踹法警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偵查庭禁止攜帶儀器側錄,51歲張姓婦人想確保自身的訴訟權益,竟戴著有蒐證功能的眼鏡,到台中地檢署偵查庭側錄開庭過程,並將偵訊內容PO網,被檢方發現鎖定後,她卻故技重施,當法警要摘下她的眼鏡,竟踹法警下體;台中地院昨依妨害秘密及妨害公務罪,判張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婦判10月 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婦自101年起,多次到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保險公司等被告妨害名譽,張婦戴著有錄音、錄影功能的眼鏡出庭,將偵訊內容上傳YouTube網站,供不特定人觀賞。

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在網站發現上情,102年3月間張婦又來開庭,檢察官當庭要求法警將張婦的眼鏡摘下,她不斷掙扎,咬法警手臂、打臉、還踹法警下體,該法警未提起傷害告訴,但張婦行為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觸犯妨害公務罪

張婦辯稱,她的案子都被吃案,每次都有錄影並對外公佈;法警抓她時,她是正當防衛,法官則說,檢察官下令法警扣她的眼鏡是依法執行職務。

另張婦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散佈罪各7罪,外加妨害公務1罪,合併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地檢署偵查庭屬秘密不公開,沒旁聽席,除偵查庭本身的錄音錄影設備,禁止任何人攜帶電子儀器側錄。

法庭不得錄影、錄音

至於法院公開法庭是准許民眾旁聽,但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交談、鼓掌、喧嘩,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張婦如何確保訴訟權益?偵查庭採全程錄音錄影,有時書記官筆錄不能完全呈現告訴人或被告原意,當事人在筆錄簽名前,可重複提醒檢察官要補充或修改內容,再者事後可書面補充陳述,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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