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安(化名)告蘇姓男子性侵,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小安全身沒有明顯外傷,被蘇男抱住時,未大力推開,雖說「不要這樣」,態度卻不很強硬,且性愛過程曾多次變換體位,判決蘇男無罪。
高雄地檢署指出,去年6月1日上午,蘇男直接到小安住處樓下,電邀她外出吃飯,小安只好隨他到附近用餐,飯後2人到小安家稍作休息,蘇男一再詢問有無 機會成為男女朋友,小安拒絕,回說「已有論及婚嫁的男友」,蘇男卻伸出鹹豬手並性侵,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女:怕被傷害才未強力拒絕
蘇出庭應訊,堅稱兩情相悅,否認性侵;小安則說,被抱時一再拒絕並推開他,反覆說「不要這樣」,因擔心蘇男對她不利,才不敢強力拒絕。
合議庭法官指出,發生性行為時,蘇男並未緊抓小安的手,或以手壓制她身體,也未出言恐嚇強迫她做愛;另小安衣褲未被扯破,身體未受任何傷害,身體各部位均無明顯外傷。
小安被抱住時,雖有推開蘇男,但沒有很用力,口頭雖說「不要這樣」,態度和語氣卻不很強硬,只是柔性告知,也未強力掙扎,表示要離開或明顯反抗。
未即時報警又和男友愛愛
更重要的是,性交時,小安曾多次變換體位,蘇離開後,她未即時報警,當晚她又和男友在家裡做愛,過程未表示任何不愉快,表情、動作也無任何不正常。
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法官認為,事發後小安不敢告訴男友,怕對方不理她,並覺得自己很髒,經精神鑑定確有創傷壓力症候群,但無法積極證明她曾被性侵,因而認定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