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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病犬康復欲索回 辯:只是放在那裡

自由時報/ 2014.01.27 00:00
台南一名林姓女子去年花了1萬元,購買了一隻馬爾濟斯犬,後來發現狗狗先天凝血功能差,便將狗放生在台南成功路上。直到今年,林姓女子在網路上再度看到愛犬,發現牠在新主人照料之下恢復健康,想將狗要回,結果不僅不如所願,還受到眾多網友撻伐。  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花了1萬元買回家的馬爾濟斯犬,先天凝血功能差且治療費不便宜,於是將狗狗放生到台南成功路上。今年林女無意間在馬爾濟斯協尋網上,發現一名女子撿到了自己當初放生的狗,看到牠現在已恢復健康,於是到新主人臉書上留言提到:「我無意間在馬爾濟私協尋網看到你曾在成功路上撿到一隻馬爾,那是我們的狗,但是發現他先天凝血功能不好,需要花費800元抽血檢驗,我和我老公覺得血檢太貴,且那種病治療很花錢,所以把牠放到成功路上,看誰願意養他,之後看到你的po文,現在發現他一切建(健)康,所以我希望能把狗還我!」  在新主人臉書留言後,林女並未得到狗狗新主人回應,憤而繼續留言,其中還講到:「搞清楚!我們沒有棄養牠,只是把牠放在那裡而已!你已經犯了侵占罪。」接連舉動引起許多網友在底下回應,認為這名林姓女子根本不尊重生命,並講道:「如果這不叫棄養?那什麼才叫棄養?」但林姓女子並不理會網友謾罵,再度到這名狗狗的新主人臉書上留言表示:「擺高姿態不回應,既然你不還我,我知道你的上班地點,我一定會把狗搶回來。」  狗狗的新主人向林女表示:「我不確定那是不是你的狗,我在牠身上花了不少金錢,但這些錢我不想跟你拿,也沒辦法將狗還你,因為我在牠身上花了很多心思和用心。」但林女之後還是不肯罷休,堅持要新主人將狗歸還,再度引發網友一陣批評,認為這名棄養狗狗的女子,不但棄養不承認,還威脅到了這名新主人的人身安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棄養動物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更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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