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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公開熱吻 高院︰不算猥褻

自由時報/ 2013.11.1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楊久瑩/台北報導〕一名19歲男子與國三少女,兩情相悅下,男方在公開場所親吻少女,引發街頭熱吻是否觸犯猥褻罪的爭議?高等法院召開法律座談會,認為不成立「公然猥褻罪」或「猥褻幼女罪」,讓這項法律爭議劃下句點。

台東地院指出,社會風氣日漸開放,熱戀情侶街頭擁抱親吻,時有所見,但法院傳統見解認為,仍可能刺激或滿足性慾,已構成刑法規定的「公然猥褻罪」或「猥褻幼女罪」,特別向高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要求討論。

小情侶示愛吃官司

高院日前邀集全國一、二審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召開法律座談會,相關案例指出,一名19歲男子與15歲國三少女陷入熱戀,女方家長出面反對,這對小情侶為證明彼此海誓山盟的愛情,選在週六在百貨公司當眾熱吻,吃上猥褻官司。

經討論,絕大多數院長及法官代表都認為,現在社會風氣與早期保守的道德思想大不相同,街頭熱吻已漸為國人接受,就算與少女公開熱吻,客觀上已不會引起他人性慾,也不致引起一般人的罪惡感或羞恥感,因此不成立「公然猥褻罪」或「猥褻幼女罪」。

至於高院法律座談會是否有拘束力,資深法官認為,高院法律座談會的決議,是經由高院及所屬分院的院長,與法官代表們共同討論和表決所做出的結論,對於一、二審法院有實質上的拘束力,效力僅次於最高法院的判例,判例是由最高法院選出的重要判決,對於一、二、三審法院都有拘束力。

法界人士指出,雖然公開場所親吻不構成猥褻,但日常生活中,有些行為仍可能觸犯公然猥褻,不可不慎。

婦團︰親吻不應標籤化

現代婦女基金會前執行長、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則指出,猥褻與親吻本身就有很大的差距,不該將親吻標籤化成負面形象,法官們的「親吻少女不構成猥褻」的共識,應可被台灣愈來愈開放的文化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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