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孟良說,高院撤銷基院原裁定後,就已回復到聲押狀態,而聲押必須遵行「拘提逮捕前置原則」,被告必定處於被逮捕的狀態,檢方就是認為黃有串證、逃亡之虞才聲押,也獲高院認同,基院做出評議前,都是聲押、逮捕狀態,庭訊後應被拘束在一定處所,並且與共犯、證人隔離,實務上都是被留置在候審室靜待評議結果,「合議庭怎麼可以這時候放人呢?太誇張了。」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莊秀銘則持不同意見,他說,形式上是回復聲押狀態,但法官願意冒風險讓黃景泰外出,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是很好的,「讓司法比較有人情味」,檢方聲押就是把被告交給法院處置,即使檢方曾經當庭逮捕,也應已超過廿四小時的拘留時間,法院沒有理由強留被告。
司法院表示,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對司法個案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