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一般車禍案件最常見「他為」,明確是有外力介入導致死亡,而法醫相驗時只看到屍體,不知肇事者是故意或過失就會註記「他為」;而全身多處刀傷,確定不是自砍,法醫就會註記「他殺」。
一般墜樓案件除非已有明確證據是跳樓自殺,法醫才會註記「自殺」,否則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會註記「原因不明」、「待查」或「意外」。
法界人士表示,有外力介入導致死亡,還有故意或過失的可能性,例如洪仲丘案,洪的身體沒有明顯外傷,死因是中暑,「他為」就是指有人故意或過失「過度操練」、「過度體罰」、「延遲施救」、「凌虐」等,這個過程就需要軍檢蒐集其他佐證進一步證實。
(記者楊政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