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自一九九三年推動立法迄今,已五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卻都因屆期不連續,未能完成立法。這次草案與行政院二○○九年函送立法院審查版本相較,新增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土地使用管制及擬訂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區域計畫的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國土按環境資源特性及發展需要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各功能分區下並得按保育或發展程度不同予以分類,據以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此外,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而國土計畫送審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