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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石港衝浪溺死 觀光局判賠301萬

自由時報/ 2013.01.08 00:00
法官認定緊急救助也有疏失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黃立翔、蔡偉祺、吳亮儀/綜合報導〕曾是游泳校隊的男子楊凱傑,到北部衝浪勝地宜蘭烏石港衝浪不慎溺斃,楊母訴請國賠,最高法院認定觀光局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依法規設警示標語,且緊急救助系統有疏失,判賠家屬兩百四十六萬三千八百元,加上利息共需賠三百零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五元,全案確定。

九十六年十月廿六日上午,當時廿三歲的楊凱傑與兩友人到烏石港衝浪,友人發現楊某失蹤,緊急向租用衝浪板的店家反映,店家派人協尋後,當天下午三點才在岸邊堤防消波塊發現屍體。

楊母表示,自己只有小學畢業又喪偶,在市場打零工維生,負責管理該處的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善盡監督責任,害她面臨中年喪子之痛,訴請國賠。

東北角風管處辯稱,現場均有警告標示,海面也有浮球區分可衝浪範圍,並且安排救生員,楊某可能自認泳技好,到外海衝浪才釀成悲劇。

但合議庭認為,案發後東北角風管處才在現場設立「消波塊區危險!衝浪請遠離五十公尺」等大型警語,且案發當天,鄰近消波塊的警示浮球遭颱風毀損後也未即時恢復,配置的救生員也不夠,無法發現楊某發生危險,因此認定楊某因東北角風管處疏失才喪命;楊凱傑的家人昨晚不在家,無法得知他們對判決的看法。

東北角風管處:已做補強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長許正隆表示,尊重判決結果,已經在遊客主要進出的地點公告「港澳濱海遊憩管理作業要點」及「活動分區座標」,提供警示。

許正隆表示,烏石港內有劃定一塊衝浪區,只要在區域內進行衝浪活動,安全都沒有問題,現在也都有設置安全索,防止衝浪客超出範圍,並委託專人定期維護,確保安全。如果法院判定認為警示不足,將再做補強。

許正隆說,據了解,過去觀光局所屬風景管理區也曾發生過有旅遊意外而遭判定國賠,這起並非第一起國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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