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出,華南金控副董事長林明成93年間先和華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將名下1900萬股華南金控股票移轉給華南銀行,做為原始信託財產,以其2個兒子林知佑、林知蔚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受益權比例各2分之1而申報贈與稅,當時財政部核定林明成共贈與1500多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80萬元。
台北國稅局發現,林明成將訂約時可得確定盈餘,藉信託形式贈與林知佑2兄弟,因此依實價課稅原則,認定95年度林知佑2兄弟實際取得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包括林知佑取得的187萬元現金股利,及2兄弟在95年12月18日取得收盤價每股23.45元的股票股利各171萬股,都是林明成給予2兄弟的贈與,核定林明成95年度贈與額是8207萬元,加上該年度前次贈與額492萬元,核定共贈與8699萬元,應補徵贈與稅3387萬餘元。林明成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表示本案不應引用實質課稅原則,昨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