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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證交法 涉重大食安事件可停牌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06.15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15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負責人將就財報改負「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另外,修法也增定「食安條款」,若未來上市櫃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有價證券買賣。

現行法規規定,財務報表若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及總經理必須擔負絕對賠償責任。為避免因需背負太嚴苛的責任,導致降低優秀人才擔任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的意願,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負責人將就財報改負「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原音)國際慣例上面來講,所有的董事長、總經理都是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當財報上面有問題的時候,他是推定董事長、總經理有過失的、要負責的。在這一次的更正錯誤後,我們不但符合國際的慣例,我們更可以讓市場恢復正常的慣例,不要再讓市場上面充斥著人頭的董事長、人頭的總經理。』

另外,有鑑於日前接連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環境污染等事件,嚴重危害民眾食品安全及環境品質,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定「食安條款」,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上市公司的有價證券買賣、停牌條件,未來上市公司若涉及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令停止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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