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條文明訂,民眾未來如果在專供停車的停車場亂停身障車位,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業者如果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的話,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針對停車場業者方面,三讀修正條文規定,業者如果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的話,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停車場法》僅管理停車場經營業,因此適用的停車場為所有「路外停車場」,即專供停車之用的停車場;至於民眾關心的大賣場、購物中心、超商等附屬提供免費提供的停車位,目前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