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旺詮指出, 民國83年12月公告的大法官釋字369號房屋稅法與土地法第1 47條與第187條內容有衝突,本應該檢討修正, 然事過20多年行政與立法怠惰仍未修法解決此法律爭議, 致使房屋稅調漲課稅尚缺正當性。目前市府房屋稅調漲幅度過大, 引發爭議,市議會決議採折衷方案,比照各縣市房屋稅課稅追溯期從103年起, 原因就是低調課稅,畢竟在適法性尚不足情形而為之。
蔡旺詮說,土地法與房屋稅條例就房屋租稅之徵收言, 雖存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其稅率之高低, 固應依據房屋稅條例予以優先適用;然土地法第5條就「 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 同法第187條復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 免予徵稅」,而房屋稅條例第1條規定:「各直轄市及各縣(市)( 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 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房屋稅」, 對自住房屋並無免予課徵房屋稅之規定,二者互有出入, 適用時易滋誤解。他建議目前民進黨全面執政,應由行政院提出房屋稅、 土地稅法修正版本,解決兩法部分條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