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長去年底終於三讀通過市政府所提的「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關於條文中「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6個月後改用高品質燃燒效率較佳之生煤為燃料」,何謂「高品質」民眾有疑義,環保局表示,所謂高品質低汙染生煤,是指自治條例第3條公布日起6個月後,生煤應混合調配至符合每公斤熱值6000卡以上、含硫份百分之0.5以下及含灰份8%以下,才能作為燃料使用。
此外,在自治條例中也要求台中電廠4年內逐漸減少生煤使用量達40%,目的就是要台中電廠汰換老舊的第1至4號機組,並改用天然氣為燃料;而為避免4年期間空氣品質改善不彰,在自治條例第3條訂定更嚴格的燃料成分限制,據以要求台中電廠使用更低灰份、更低含硫及更高熱值的生煤燃料,以降低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量。
而對於民眾擔心台電在6個月緩衝期間,可能大量採購、燃燒高汙染生煤,台中市府環保局回應指出,台中電廠屬於應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其生煤使用許可證對於生煤含硫份、灰份、熱值等成分皆有嚴格限制,另外,環保局也將不定期抽測生煤成分,為空氣品質把關,請民眾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