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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雇主疏忽職場性別平等 裁罰等著你

NOWnews/ 2014.11.28 00:00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勞動局日前接獲一名擔任業務職務之女性勞工申訴:雇主在102年12月底知悉該女性勞工懷孕後,103年2月底因該名女性勞工所負責之客戶發生倒帳事件,隔月份公司即要求全體業務人員簽署違規項目之稽核原則表單,並以該表單作為因客戶倒帳所衍生之公司損失,要求該名女性勞工簽署總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本票,另並自103年4月份起,按月扣薪2萬元,作為公司損失之賠償。

103年5月底時,該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對該名女性勞工進行預告資遣,並於103年6月10日終止合約。於預告期間,該公司仍對外招募新進業務人員,顯有刻意規避對照顧懷孕婦女之勞工權益,經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59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法裁罰。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不能恣意認為懷孕員工有過失、犯錯,即決定員工不予聘用,且雇主認為懷孕員工有不適任之情況時,應需給予適當之改善期間,否則此舉即容易構成懷孕歧視。另自今(103)年6月18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公布第38條、第38-1條規定,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事業單位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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