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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者,不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申報繳稅,而得免罰

大成報/ 2015.05.28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扣繳申報之目的僅在課以民眾協力徵稅義務,以掌握所得來源資料,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裁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稅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縱所得人事後申報所得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與違反扣繳作為義務應予處罰係屬二事。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縱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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