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稅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縱所得人事後申報所得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與違反扣繳作為義務應予處罰係屬二事。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縱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稅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縱所得人事後申報所得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與違反扣繳作為義務應予處罰係屬二事。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縱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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