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10/052.發生緣由: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裁定主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裁定文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送達本公司。3.因應措施:依裁定主文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