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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女性勞工「生理假」免附證明!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3.12.27 00:00
行政院勞委會今(27)日表示,據委員會議於昨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因此女性勞工「生理假」免附證明。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勞委會指出,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若雇主要求必須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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