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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爭議 內政部解釋選罷法

中央商情網/ 2013.09.1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13年9月12日電)內政部今天說,按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立委喪失資格從喪失黨籍之日起算,而喪失黨籍日是指喪失黨籍證明書送達中選會且完成備案之際。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何謂喪失黨籍之日?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依法律條文,就是在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報案備查之際。

蕭家淇強調,從法律面來解釋是這樣,但是否已完成備案程序,不是內政部的權責,內政部不便對個案表示意見。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義周今天受訪表示,「中選會角色非常單純」,昨天收到國民黨的王金平黨籍喪失證明書後,依法完成備案程序,並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

相關人士分析,從法律條文來看,喪失黨籍之日起等於隨即喪失立委資格,並非立院註銷名籍後才喪失資格;而中選會依法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是在該名立委喪失立委資格後,立院何時回函、完成註銷,會影響的是中選會公告遞補名單的時間,與立委喪失資格與否無關。

立法院長王金平因涉關說案被國民黨撤銷黨籍,中央選舉委員會昨天傍晚收到王金平的黨籍喪失證明書後,以電子公文發函給立法院註銷立委名籍,待立法院回函送達15天內,中選會將公告遞補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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