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1年5月間,陳姓男子騎車行經林口長庚醫院時,看到一名女子在路邊發放人力仲介廣告,陳姓男子謊稱父親需看護工,要求女子與他共乘一輛摩托車一同去「場勘」。
女子不疑有他,坐上機車後,卻遭陳姓男子載到山上草叢中恐嚇,並搓揉女子胸部、猥褻得逞。陳姓男子離開時還搶奪女子身上新台幣1000元現金、機車鑰匙後快速離去。
警方在案發後1個多月逮捕陳姓男子,案件進入法院程序後,陳姓男子棄保潛逃遭通緝。陳姓男子逃亡10多年後,去年1月遭逮捕歸案,一審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陳姓男子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姓男子當時曾亮刀恐嚇女子、奪走現金,可見強暴手段已達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程度,確實成立強盜罪,考量男子逃亡多年、犯後態度不佳,駁回陳姓男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