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高姓男子在民國98年10月間騎捷安特自行車行經關渡防潮堤的自行車專用道,陳姓女子也騎Volkswagen小摺腳踏車同向行駛,陳女本來騎在左前方,但因故偏離方向,後方的高男煞避不及,兩車相撞而雙雙倒地,陳女頭部撞地,高男受到擦傷。
警方據報到場,高男坦承自首。陳女送醫急救,但因撞地導致頭部顱內出血、四肢癱瘓,成了植物人,終生仰賴他人照料。法院審理時,高男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沒有過失,是對方騎在後面,要超車而發生意外。
但法官根據鑑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認定他犯行明確,行車未遵守注意義務,導致陳女受到重傷害,迄今也未達成和解,但考量陳女也有過失,因此判處高男5月徒刑,得以新台幣15萬元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