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男於民國100年7月間經人介紹與陳女認識,8月就論及婚嫁,10月舉行婚宴。蕭男指控,陳女索取結婚相關費用與金飾等財物約新台幣283萬元後,拒辦結婚登記,且同居不到半年就離家不歸。
蕭男指出,陳女在臉書上和網友親暱互稱「太太」,電腦裡還有和別人的親密合照,要求陳女返還聘金及精神慰撫金共483萬餘元。
陳女反駁,指蕭男婚前逼她簽訂協議,若兩年內沒生小孩,就得無條件離婚。另外,結婚禮金及蕭男的財物,都已支付結婚物品及拍照等,雙方遲未辦結婚登記,不是她所造成。
法院審理後,採信陳女見解,認為蕭男要求先簽立2年內未生育小孩即無條件離婚的協議書,再去辦理結婚登記,違反公序良俗,造成雙方無法履行婚約,判蕭男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