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當時認為,陳光男與南港輪胎法務課長詹美年、駐大陸廠的主任林爭輝3人,從民國96年7月到隔年2月,以「套買套賣」手法,短期內連續拉抬南港輪胎股價,誘使投資人追高搶進,3人炒股前後獲利約新台幣13億餘元。
一審於100年宣判,法官認為檢方起訴的證據,難以認定陳光男等人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等操縱市場的行為,判陳光男等3人無罪。
全案經上訴,二審於101年宣判,法官認定3人共犯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各併科罰金1億元,共同犯罪所得13.7億元應連帶沒收。最高法院後來撤銷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日前更一審宣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陳光男等3人各7年2月徒刑,各併科罰金3000萬元,共同犯罪所得2.4億元應連帶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