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從民國84年起到101年擔任屏東泰武鄉約聘的救護車駕駛,平均月領獎勵金新台幣1500元。他主張,鄉公所自行規定要他額外擔任巡迴醫療駕駛、協助掛號包藥等,每月竟只付他1500元,也沒付假日加班費,向屏東縣府衛生局討不當得利406萬元。
屏東縣府衛生局說,林男參與巡迴醫療,負責搬醫療用品、廣播,都在工作契約範圍內;至於林男主張有些原鄉每月獎勵金8500元,是因各地門診量業務收入不一。
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林男支援巡迴醫療服務確實在工作契約範圍內,因此判決林男敗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