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陳男與朱女在民國88年間變造車牌號碼後,鎖定彰化地區深夜僅女店員看店的檳榔攤及超商,利用深夜及凌晨伺機下手行搶。
88年10月、11月間,陳男與朱女開車陸續行搶彰化縣北斗鎮1家檳榔攤及1間超商,由陳男持刀下車抵住女店員,恐嚇搶走現金各新台幣3000多元、6000多元及皮包證件等;兩人另涉行搶溪州鄉1家超商,因警鈴大作未得逞,即逃逸。
陳男與朱女在11月間到員林鎮1家超商持刀行搶,陳男還押走1名15歲女店員,載到二林鎮1家汽車旅館投宿,朱女外出時,陳男持刀恐嚇少女性侵得逞。
案經被害人報警,警方循線到汽車旅館逮捕陳男及朱女,救出少女。案發後,陳男潛逃出境,朱女遭判刑7年4月確定。陳男於去年10月被遣返回台,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徒刑12年。
陳男及檢察官均不服各提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