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罪,判處郭力恆15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褫奪公權10年,並追繳新台幣104億元;同案被告、郭力恆胞兄郭問天被依洗錢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郭力恆於民國78年在海軍參與購艦計畫,與認識多年的汪傳浦(現仍在通緝)合謀,由郭力恆提供軍方分析意見與建議,汪傳浦則負責與法方聯繫,共同協助法國湯姆笙(THOMSON)公司取得售艦案,再自湯姆笙公司獲取鉅額回扣。
民國82年爆發海軍總部武獲室執行長尹清楓上校命案,郭力恆時任武獲室組長,被認為是尹案重要關係人。郭力恆後來被控承辦獵雷艦採購案收賄、洩密給軍火商汪傳浦,被軍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軍審法修法後,郭力恆移監到台北監獄,去年年底已經服刑期滿出獄。
法界人士表示,郭力恆犯罪時間適用修正前的刑法,舊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長不得逾20年,因此即使拉法葉案判決有罪確定,他也不用再坐牢。